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8827太阳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8827太阳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校内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理事会授权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的审计,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人员,保持审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 学校在以下主要方面加强对审计处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研读财经法规、审计理论、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
(七)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学校所属单位负责人(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十)学校理事会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理事会授权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与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学校理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加强或改进管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备审(审签)制度,学校各部门下列事项的有关资料需报送审计部门。
(一)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二)基建投资项目预算、决算;
(三)2万元及其以上的维修及小型基建项目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四)单价1万元及其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设施、图书、教材和低值易耗物资等的购置合同或报告(2万元至5万元的合同或报告,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抽审);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转让及报废和处置的有关资料;
(六)学校内部承包合同和制定的经济责任目标的协议;
(七)学校要求需要备审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中,(一)款一般随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实施;(二)款随基建项目流程实施;其它各款随业务的发生情况或学校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制度、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的会议,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及办法,由学校理事会负责人审定后公布实施;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理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校理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校理事会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九)督查校理事会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及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章认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后,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校理事会授权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理事会书面提出,由校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校理事会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处提出建议,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审计机关相关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审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