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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cy8722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8    作者:院长办公室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依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综合8827太阳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经费是指由8827太阳集团科研处组织申报、立项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三类。

第三条  凡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有特殊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约定的,按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任务、科研经费的下达、指导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下文同)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约定和有关财经法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约定和有关财经法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监督、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院、处室,下文简称系部):负责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研究进度。对本系、部门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政府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含办公用品),以及为此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旅差费、交通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打印)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讯费(含电话、网络使用费)、邮寄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进行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所支付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所支付咨询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为完成本项目而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和咨询费用按项目批复预算或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在组织专项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为项目总经费的5%,单个项目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所提取的管理费作为学校对科研工作的经费再投入,所提取管理费列项目预算,在经费划拨时由财务处直接扣除。

(二)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系、部门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该项费用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四)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对项目成果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它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六)间接费用计算额度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科研处下达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的1个月内,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复。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在开题后即可使用。其中:

(一)开题至中期检查合格前,凭科研处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可报销总经费的60%。

(二)中期检查合格后,凭科研处签发的中期检查合格文件可报销总经费的30%。

(三)结题后。凭科研处签发的结项证明文件报销结余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系、部负责人在审批时:

(一)应检查是否具有经科研处审查批准的“经费预算报告”“中期检查合格证明”“结项证明”等相关文件;没有相关文件不能同意报销。

(二)审查其工作进度是否符合科研处审查批准的“项目进程计划书”;审查其经费开支是否符合科研处审查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表”的开支范围。没有达到工作进度要求的、或不符合“项目经费预算表”所列开支范围的,不能同意报销。

第十二条  间接经费的报销,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批后,须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课题研究工作尚未结束前,因工作调动、辞职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应先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未办理需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的,应在财务处退还所开支经费,否则财务处不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四)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五)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六)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项目被中止或撤销后,视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认定,停止报销其所开支经费;若是项目组责任,已报销经费全部退还财务处。

第十五条  对于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对于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

(一)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划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

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上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费金额等信息。

(二)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

协议转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上级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和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数额等信息。

(三)纵向科研项目的转拨经费支出必须以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单位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四)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所提供的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帐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后,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并将结余经费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金项目,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学术交流、成果出版、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